刘昌松:禁令来在续约前也算“不可抗力”?
近日,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(简称训练局)被诉违规授权冠名案,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。涉事企业称,训练局在五部委发禁止性文件后仍同其续签100万捐赠协议,授权其使用训练局合作伙伴等标识,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,为此索赔2.4亿。训练局则表示,禁令属不可抗力,否认对其存在欺诈行为。
此案曝光后,引起民强势围观。公众热议,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:冠名禁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;企业索赔额度多少合适。而这些,恰需在法律框架下好好梳理。
训练局拿不可抗力说事,无疑是因《合同法》中有规定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。但依据法规,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,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时或之前。可就事实看,冠名禁令(严禁国家机关及所属行*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、指定等标识)是去年3月出台,续约则是5月完成。
而法律上的不可抗力,本有明确定义,指的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*策变化有特别约定才可。就算本案合同中有这种约定,训练局对冠名禁令也不存在不能预见之条件。而从舆论反响看,不可抗力说也遭调笑。
当然,对涉事企业而言,索赔也该有据。依据合同法,违反法律、行*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,若只是违反五部委禁令之部门规章,并不导致合同无效。合同法还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。还应指出,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无偿合同、单务合同不同,受赠与的一方是有义务的,虽然所附义务一般不是赠与物的对价,但在义务范围内,应承担同有偿合同一样的违约后果。
如果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冠名产品销售额能达到2.4亿元,则其主张并无不妥;相反,若如训练局所说的其年营业收入才100万属实,那涉事企业或是狮子大开口,即便赢了违约赔偿官司(仅支持100来万元),恐怕也会为巨额诉讼费所累。